營創三征(營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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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投訴和舉報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范員工投訴制度,切實加強員工對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的監督,維護投訴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員工之間的溝通和信任,提高員工滿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本公司全體員工都可以是投訴人,均有監督權、舉報權和投訴權。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具有一定職權的員工,都應接受全體員工的監督。
三、員工的不滿、爭議、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和處理程序,均按照本制度執行。
四、受理員工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是人力資源部。員工投訴和舉報的具體調查等日常工作由人力資源經理負責。問題嚴重的員工投訴和舉報案件,由人力資源總監負責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根據情節拿出處理意見,上報總經理。如被投訴人或被舉報人是員工投訴或舉報的受理或參與人員,則應當回避,由其他員工負責受理、調查和處理。
五、受訴部門接受員工投訴和舉報案件后,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 投訴和舉報的受理范圍和方式
六、員工投訴,是指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員工的各項合法權益已經受到或即將受到侵犯,或員工發現、知曉公司的利益已經或即將受到損害而采取的申訴和揭發的行為。本制度所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
1、擅自克扣員工工資、獎金,或未按公司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巧立名目、濫收費用;侵犯員工經濟利益的行為;
2、對員工進行造謠、謾罵、歧視、侮辱甚至毆打,或泄露當事人隱私等侵犯員工名譽以及其它人身權益的行為;
3、在績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對待員工業績的行為;
4、在工作中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員工的行為;
5、無故推諉應當受理的事項而不予受理的行為;
6、對正常申訴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7、其它侵犯或妨礙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員工舉報,是指員工對已經或即將侵犯公司的財產和聲譽等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揭發和揭露的行為。本制度所適用的舉報范圍包括:
1、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貪污、受賄、索賄等徇私行為;
2、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的行為;
3、故意毀壞設備、工具等公司財物的行為;
4、泄露公司秘密或當事人隱私的行為;
5、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等損害公司權益的行為;
6、利用公司名義在外進行招搖撞騙、欺詐的行為;
7、虛報業績、瞞報事故等舞弊行為;
8、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采取措施等玩忽職守行為;
9、在公司內進賭博或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等違法行為;
10、其它多次或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
八、鑒于匿名投訴和舉報使得受理后無法與投訴或舉報人取得聯系,給取證查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員工的投訴和舉報應采用署名方式。但對于匿名投訴和舉報也必須進行調查處理。
九、員工進行投訴和舉報時,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網上投訴、投訴電話或來訪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訴。
信函地址:營口市老邊區路南鎮新興村西營創三征(營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信函接收人:焦永泉 人力資源總監
郵 編:1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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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0417-3607099 15941737668 13029307668
第三章 投訴和舉報的受理程序
十、人力資源部與辦公室應當在公司宣傳欄、內部報紙、網站上公布員工投訴和舉報的方式及信函郵寄地址、電子郵件、網址及投訴電話,確保員工熟知舉報的聯系方式。
十一、投訴或舉報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投訴或舉報內容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包括投訴或舉報事項的時間、地點、經過、涉及人員等,并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和證人。對于對同事惡意攻擊、造謠、誣陷、誹謗、偽證或制造事端的,按照本制度給予處罰。
十二、對來訪或以口頭方式進行投訴或舉報的,受理人應當熱情接待,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應交投訴或舉報人核對并簽名。
十三、如投訴受理人收到的投訴或舉報信函、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是署名的,受理人應以保密的方式通知投訴或舉報人,確認投訴或舉報材料已經收到,以保護投訴或舉報人。
十四、投訴受理人根據投訴或舉報的信函、電子郵件、網上投訴、投訴電話記錄或來訪談話筆錄等材料,認真做好投訴或舉報登記,填寫《員工投訴和舉報登記單》,登記的內容包括:投訴人或舉報人姓名、部門、崗位、受理時間、投訴或舉報事由、時間、地點、經過、涉及人員等。
十五、為了對投訴或舉報人的保護,投訴或舉報人的姓名、部門、崗位、聯系方式等僅限于向投訴或舉報人調查取證或通知投訴或舉報人處理結果時使用,保證不在其他任何場合使用,特別禁止泄露給被投訴人或被舉報人。否則按照本制度給予處罰。
第四章 投訴和舉報的調查和處理
十六、人力資源總監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對《員工投訴和舉報登記單》復核并簽字。并根據投訴和舉報的事項性質和嚴重程度,決定由其本人牽頭組成調查組或請示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十七、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自接到或收到投訴或舉報的次日起15日內,對投訴或舉報事項依法進行調查并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方式答復投訴人或舉報人。如因投訴或舉報事項復雜,在規定日期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投訴人或舉報人說明情況,延長答復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十八、對于公司委托調查的投訴或舉報事項,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應在30日內上報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一時無法查清的,應在規定限期內報告調查進展情況。
十九、對于投訴或舉報的調查,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必須以保密的方式開展。任何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在任何場合泄露調查的進展情況,更不準向被投訴人或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否則按照本制度給予處罰。
二十、人力資源經理或調查組在處理投訴案件時,必須聽取被投訴人的申辯。
二十一、有關性騷擾的投訴,應由與投訴人同一性別的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二十二、各部門對投訴或舉報的情況隱瞞不報、反映不及時、不配合調查、設置障礙阻撓調查或對投訴人或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該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二十三、任何投訴或舉報調查完成后,應由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做出完整的書面情況匯報。
二十四、對于投訴或舉報內容經調查核實不成立的,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要實事求是地做出說明,澄清事實。被投訴人或被舉報人應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正確對待,不得對投訴人或舉報人冷嘲熱諷或打擊報復。
二十五、如員工投訴或舉報經調查屬實,情節輕微的,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要責令被投訴人糾正錯誤;由于態度、禮儀不當等造成投訴的,在查清責任后將由被投訴人向投訴人賠禮道歉。
二十六、如員工投訴或舉報經調查屬實,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應根據《員工行為規范》及公司的相關規定,要對被投訴人或被舉報人提出處罰意見,經辦公會批準后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七、對于員工投訴或舉報的管理問題,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要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后限期執行,并在全公司通報。必要時,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整,改進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二十八、員工投訴或舉報調查處理完成后,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應在處理完成后的
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或舉報人,給投訴人或舉報人一個合理的答復,保障投訴人或舉報人的知情權。
二十九、如投訴人或舉報人對處理結果仍不滿意或問題仍未能獲得解決的,人力資源總監或調查組應進行合理的解釋,并交由公司總經理協調處理。
三十、人力資源經理應將每一項投訴或舉報的資料,包括《員工投訴和舉報登記單》、電話記錄、來訪談話筆錄、證據材料以及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等,裝訂成冊,妥為保存。
第五章 罰則
三十一、違反本制度規定,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對投訴或舉報事項的調查和處理又沒有向投訴人或舉報人說明情況和處理結果的,公司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同時處以50元罰款,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
三十二、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給予責任人警告處罰,同時罰款100元,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
1、對同事惡意攻擊、造謠、誣陷、誹謗、偽證或制造事端的;
2、將投訴人或舉報人泄露給被投訴人或被舉報人的;
3、泄露投訴或舉報調查進展情況的。
三十三、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給予責任人嚴重警告或降職、撤職(僅限管理層員工)處罰,同時罰款500元,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
1、向被投訴人或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2、對投訴或舉報的情況隱瞞不報、反映不及時、不配合調查、設置障礙阻撓調查的;
3、對投訴人或舉報人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的。
三十四、違反本制度規定,對投訴人或舉報人打擊報復經查屬實情節嚴重的,公司給予責任人開除處罰,同時罰款1,000元,并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三十五、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經總經理批準后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三十六、本制度使用表格包括:
《員工投訴和舉報登記單》
《電話記錄》
《來訪談話記錄》
營創三征(營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三月一日
員工投訴舉報單
YSFCJL-B.019-b
投訴人 |
部門 及崗位 | 投訴方式 | |||
受理日期
| 受理編號 | 年第 號 | |||
主要舉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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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時間 | 事件發生地點 | ||||
所涉人員 | |||||
事件主要經 過 | |||||
受理人 簽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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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投訴和舉報電話記錄
YSFCJL-B.021-b
來電人員及部門 | 來電時間 | 來電內容 | 來電號碼 |
員工投訴和舉報來訪談話記錄
YSFCJL-B.020-b
談話人 | 投訴或舉報人 | |||
談話時間 | 談話地點 | |||
談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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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或舉報人 簽字確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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